變賣標的:存放于湖南萌境智能三維技術有限公司內的設備第一批,,清單詳見下表:
上述資產按現(xiàn)有實物狀況條件下資產評估總價:499 234元,,變賣價:279 572元,,保證金:55 914元,,增價幅度:2000元(以及其整數(shù)倍),;
公示
本次網絡司法拍賣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之規(guī)定,通知了本案的有關人員,,部分人員因特殊原因無法通知或可能存在未知權利人,,特此公示。本次公示滿五日視為已經通知,。優(yōu)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參與競買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本公告系人民法院組織司法拍賣法律文書,,未經本院書面許可,,任何個人和單位、組織不得轉載本拍賣公告,、標的物情況調查表,、競買須知。未經本院書面許可轉載,、發(fā)布“法拍資產”信息或截取部分信息轉載,、發(fā)布的,或用于其他營利活動的,,本院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于擾亂資產產市場秩序的,,本院將依法將相關線索移送職能部門,配合有關部門聯(lián)合打擊,。
特別說明:
1.本案司法輔助服務指定機構僅為湖南省子儀天下拍賣有限公司(輔助拍賣聯(lián)系人:龍女士15173225840),,其他機構聲稱受法院委托中介或輔拍本次司法拍賣的行為均為詐騙,請廣大意向買受人切勿輕信,。
2,、資產信息摘自湖南廣信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事務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湘廣信評報字[2023]第0005號”評估報告,競買人可在附件處查看該報告,。
3,、標的物具體情況請實地看樣咨詢了解。
標的物以實物現(xiàn)狀為準,,本院不承擔本標的瑕疵保證,。有意者請親自實地看樣,未看樣的競買人視為對本標的實物現(xiàn)狀的確認,,責任自負,。
二、變賣流程:
1,、網絡司法變賣期為60天,,如有競買人在60天內變賣期中的任一時間出價,則變賣自動進入到24小時競價倒計時,;24小時競價周期內,,其他變賣報名用戶可加價參與競買,競價結束前5分鐘內如有人出價,,則系統(tǒng)自動向后延時5分鐘(循環(huán)往復至最后5分鐘內無人出價),。
2、競買人需要先報名繳納等同于標的物變賣價全款后,,才能取得變賣參與資格,;至少一人報名且出價不低于變賣價,方可成交,。
由于競買人注冊賬戶,、實名認證、開通網銀,、競買人的開戶銀行向淘寶轉賬均需時間,,為確保交納的變賣價全款能夠在變賣程序結束前到賬,變賣價全款金額在1000萬及以上的,,或企業(yè)參與競買的,,建議請競買人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辦理報名及變賣價全款交納手續(xù)。如因競買人未能及時完成報名及變賣價全款交納手續(xù),,導致淘寶未能及時全額收到競買人交納的變賣價全款,,無法為競買人開通競買權限,,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競買人自行承擔,上拍法院與淘寶平臺均不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變賣價全款金額往往數(shù)額較大,,為避免在在線支付的過程中,,因銀行限額而導致無法支付的問題,,建議競買人提前去相關銀行辦理提高網銀支付限額的業(yè)務。如變賣價全款金額超出競買人開戶銀行制訂的最高網銀支付限額,,建議采取更換網銀支付限額更高的銀行卡支付,、多日分多筆支付、多張銀行卡分多筆支付等方式交納變賣價全款,。淘寶作為款項接收方,,不對銀行制訂的網銀最高支付限額造成的支付障礙承擔任何責任。
以下鏈接為各大銀行對外公示的網銀最高支付限額的整理頁面,,僅供參考,,實際支付限額請咨詢銀行,以各銀行告知為準,。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在繳納變賣價全款過程中,,如有疑問,請撥打淘寶司法拍賣服務熱線:400-822-2870,。
三,、競買人條件:除法律、法規(guī)明確禁止,、限制參與競買的人員之外,,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參加競買,。如參與競買人未開設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賬戶的,,可委托代理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進行,但必須在競價程序開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隨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等),經法院確認后可參與競買,。
競買成功后,,競買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須與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辦理交接手續(xù),。如果買受人本人因客觀原因無法來法院簽訂成交確認書或者領取標的的,,買受人應向法院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并由代理人攜帶經公證的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到法院簽訂成交確認書,、領取標的。如委托手續(xù)不全,,競買活動認定為委托代理人的個人行為,。因不符合條件參加競買的,由競買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咨詢、展示看樣的時間與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變賣開始日止(節(jié)假日除外)接受咨詢,,看樣統(tǒng)一安排,,有意者請事先聯(lián)系(咨詢電話:15173225840龍女士)。
五,、標的物以實物現(xiàn)狀為準,,法院不承擔變賣標的瑕疵保證。特別提醒,,有意者請親自到相關部門詳細咨詢限購,、過戶等相關政策,過戶風險自行承擔,。未咨詢的競買人視為對本標的現(xiàn)狀的認可,,責任自負。
六,、拍賣成交買受人付清全部拍賣價款后,,憑法院出具的執(zhí)行裁定書及拍賣成交確認書自行至相關管理部門辦理標的物權屬變更手續(xù)。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xù)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所涉及的一切稅費由原權利人和買受人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各自承擔其應繳納部分,。買受人提請法院退還已墊付的稅款,需提供以原產權人名義,,由稅務部門開具的稅務完稅憑證等相關資料,,并且在稅收款書備注中注明涉稅房產坐落地址信息,地址信息要求與拍賣公告中房產地址信息一致,,買受人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xù)并繳納相關的過戶稅費,,在法院將過戶執(zhí)行裁定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拍賣成交確認書等文書送達至有關財產管理部門后十個工作日內及時向本院申請退還已墊付稅費(如遇涉及有關財產管理機構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及時辦理稅費代繳手續(xù)的,,需在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提交書面延緩申請及附相應證明材料),逾期不報支的,,相關墊付費用導致無法在法院領取的風險,,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可能存在的物業(yè)費、水,、電等欠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買受人需自行辦理水、電,、煤等戶名變更手續(xù),,與標的物相關的未明確繳費義務主體的費用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能否辦理過戶手續(xù)及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時間及費用請競買人在競買前自行到相關職能部門咨詢確認,,標的物現(xiàn)狀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遲辦理過戶手續(xù)及辦理二次過戶造成的費用增加的后果自負,,拍賣人不作承諾,不承擔過戶涉及的一切費用,。涉及違法,、違章部分,由買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行政法規(guī)的處理,。
法院解除查封手續(xù)需要一定時間,拍賣標的物相關權證原件無法取得或存在擔保物權的,,辦理標的物權屬變更登記時需辦理登報注銷手續(xù)或注銷他項權證,,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時間會延長。
七,、對上述標的權屬有異議者,,請與本院聯(lián)系。
八,、與本標的物有關人員[案件當事人,、擔保物權人(質押權人)、優(yōu)先購買權人等]均可參加競拍,,不參加競拍的請關注本次變賣活動的整個過程,。
九、競買人報名參與變賣時,,網拍系統(tǒng)凍結競買人繳納的變賣價全款,,變賣結束后未能競得者凍結的變賣價全款自動解凍退回,凍結期間不計利息,。本標的物競得者原凍結的變賣價全款自動轉入法院指定賬戶,。
十、變賣成交后,,如果成交價等于變賣價,,則無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價高于變賣價,,高出部分的變賣余款買受人應在變賣成交后7日內繳納,,可通過銀行付款,詳細請咨詢法院,并在變賣成交后及時(遇節(jié)假日順延)(憑付款憑證及相關身份材料)到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湘潭市岳塘區(qū)高新路)簽署《變賣成交確認書》,。
1,、銀行付款方式:戶 名: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專戶,開戶銀行:湖南銀行湘潭板塘支行,,賬 號:88172423098387333,。
2、變賣未成交的,,競買人通過網絡報名繳納凍結的變賣價全款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
十一,、關于變賣中悔拍的特別提示:
本次變賣標的物存放于湖南萌境智能三維技術有限公司內的設備第一批,,清單詳見上表的保證金55 914元。
經過競價變賣成交后,,買受人反悔不交納尾款的,,從所交納變賣價全款中扣留本次變賣標的所確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扣留的保證金依次用于支付變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變賣價款低于原變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zhí)行人的債務以及與變賣財產相關的被執(zhí)行人的債務。
競買人反悔不交納尾款導致人民法院重新變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再次參與競買,。
十二、變賣成交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6〕18號)規(guī)定,,淘寶網拍平臺將生成相應《司法變賣網絡競價成功確認書》并公示,確認書中載明實際買受人姓名,、網拍競買號等信息,;變賣期內無人出價的,變賣期結束時變賣程序結束,,相關財產按相關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依法處置,。
競買人在變賣競價前請務必再仔細閱讀本院發(fā)布的變賣須知。
舉報監(jiān)督電話:0731-58286027
司法輔助服務指定機構-湖南省子儀天下拍賣有限公司
咨詢電話:15173225840龍女士
聯(lián)系地址:湘潭市岳塘區(qū)高新路
此公告在“淘寶網”上發(fā)布,。
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